受經濟實質影響的離岸公司業務
為了脫離“不合作地區”名單,開曼等離岸中心紛紛出臺并實施《經濟實質法案》,這一法案的實施,使得開曼眾多離岸公司受到影響,運營成本壓力增大。經濟實質要求下,以下離岸公司業務受到較大的影響:
1. 用來做國際貿易等,做分銷或服務中心;
2. 主要用作控股公司,僅取得股息或資本收益;
3. 用來持有專利、商標、品牌等IP無形資產;
4. 從事船運業務,船舶租賃、海陸運輸等業務;
5. 從事資金管理業務,或融資和租賃業務等等。
因為從事相關業務的公司,必須向開曼當局提供最終控制人的信息,過去這些都是群島公司引以為傲的保密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納稅人稅務管轄區、納稅人識別號TIN,控制人個人信息,比如出生日期等等。
離岸資產遇上CRS和FATCA
自2017年,越來越多人知道和開始談論CRS,截止今年,在經合組織OECD的推動下,超過100個國家參與,已經完成了4次全球涉稅賬戶信息大交換,至少超過5000萬個離岸賬戶信息已被交換到稅務管轄國家(地區)。
FATCA是指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相當于是美國版的“CRS”,主要是美國國稅局IRS針對美國稅務居民在其他國際(地區)持有資產的調查、收集和追繳稅務的手段。不愿意加入FATCA游戲規則的國家或金融機構,美國有自己的“流氓政策”,對于不配合的外國金融機構,其來源于美國的包括股息、利息在內的收入將會被強加30%的預提所得稅作為懲罰。
簡單來說,納稅人以前藏匿在其他國家的資產信息,逐漸被本國稅務局掌握,追繳和征管就是下一步。像大部分開曼、BVI這樣的離岸群島地區也加入了CRS的行業,配合經濟實質的申報,協助打擊逃稅等違法行為。
開曼經濟實質申報流程
開曼經濟實質備案工作是分兩步走:
1、經濟實質通知(ES NOTIFICATION)
自2020年起,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所有開曼實體需每年度提交經濟實質通知(ES Notification),通知將通過開曼公司注冊處(Registry)呈報系統(CAP和CBP)完成。
呈報通知(Notification)是備案年報的前提條件,通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確認該實體是否從事相關活動,告知其主要活動的類型;
(2)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產生的主要收入是否在開曼群島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繳稅;
(3)確認財政年度結束日期等。
2、經濟實質申報(ES REPORTING)
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需登錄ES Portal,確認此前提交通知Notification的信息內容。所有完成上述步驟的實體需在ES Portal進行經濟實質申報,提交有關該實體遵守經濟實質要求的相關報告,如董事會、辦公場所及雇員等詳細資料。經濟實質申報的截至日期是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日的十二個月內完成。
稅務合規是全球大趨勢,不管是經營開曼公司還是其他公司都必須做的事,企業只能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避稅以降低稅負成本壓力,切勿劍走偏鋒,以不正當手段來降低稅收成本,在全球稅務監管加嚴的形勢下,這樣做并不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好處,只會讓企業陷入更大的風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