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借貸”與“放貸業務”的定義
2024年5月10日,香港稅務局(IRD)在與香港注冊會計師公會的年度會議記錄中,闡明了“簡單借貸”和“放貸業務”的定義。這兩個概念的界定對香港公司稅務申報和籌劃都有著重要的影響,企業一定要了解清楚。
“簡單借貸”與“放貸業務”的定義
根據IRD的解釋,如果一筆借貸滿足以下條件,它將被視為“簡單借貸”:
1.資金來源:貸款資金是出借方的自有資金,而非通過借款獲得。
2.借貸目的:貸款不是出借方業務的一部分,即出借方不是金融機構或從事集團內部融資的業務。
3.借貸頻率:貸款是一次性的,而非頻繁發生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貸款的收益首次在境外提供給借款人(例如,通過將收益轉入借款人的海外銀行賬戶),那么出借方所賺取的利息收入將被視為離岸來源,因此在香港不征稅。
與“簡單借貸”不同,“放貸業務”通常涉及頻繁、規律和系統性的借貸活動,目的是通過借貸賺取利息差額。IRD指出,盡管“集團內部融資”業務和“放貸業務”可能有許多共同特征,但通常“集團內部融資”不構成“放貸業務”,因為前者不愿意向“所有人”放貸。
利息收入的來源地判定
IRD明確,對于“簡單借貸”產生的利息收入,其來源地將通過“提供信貸測試”來確定。這意味著,如果貸款資金首先在境外提供給借款人,那么出借方賺取的利息收入將被視為離岸來源,因此在香港不征稅。
對于其他情況,利息收入的來源地通常由“運營測試”決定。在“運營測試”下,需要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
1.如何以及在哪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
2.貸款協議是如何談判、達成和執行的;
3.為貸款提供資金的運營是如何進行的。
不可回收貸款的壞賬扣除
IRD還指出,一般而言,“集團內部融資”業務不構成“放貸業務”,因此,由“集團內部融資”業務借出的不可回收貸款,不太可能作為壞賬在《稅務條例》第16(1)(d)條下申請稅務扣除。在IRD與香港注冊會計師公會的會議中,討論了三種具體場景下,貸款是否構成“簡單借貸”,做具體場景分析:
場景一:如果貸款由中間公司(作為出借方)的自有盈余資金提供,且資金首次在境外提供給借款人,IRD將接受這筆利息貸款構成“簡單借貸”。
場景二:如果貸款由母公司對中間公司的股權投資提供資金,IRD也將接受這筆貸款構成“簡單借貸”。
場景三:如果貸款由母公司對中間公司的無息貸款提供資金,IRD通常不會將這筆貸款視為“簡單借貸”。在這種情況下,將適用“運營測試”而非“提供信貸測試”來確定利息收入的來源地。
總之,對于香港公司來說,理解這些定義對于稅務申報和籌劃至關重要。特別是,如果企業希望通過“簡單借貸”來享受離岸利息收入的稅務優惠,需要確保其貸款活動符合IRD的標準。同時,企業在進行集團內部融資時,應謹慎評估其活動是否可能被IRD視為“放貸業務”,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建議企業在進行相關決策前,咨詢稅務顧問,確保符合香港的稅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