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VCC架構介紹
2020年新加坡推出一種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構,可變資本公司(VCC),鼓勵更多基金在新加坡注冊,提升新加坡作為全球金融中心和投資基金中心的地位。
VCC架構主要的特點之一是它既可以利用獨立公司的制度設立基金,也可以在公司架構下組成所謂的傘形基金,以擁有數個子基金。
VCC架構在消除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海外投資基金的不便,提高效率的同時,也為基金在新加坡的注冊和營運提供幾乎無與倫比的靈活性。
VCC在家族基金中的應用
根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3月,新加坡約設立了250個VCC。其中,近20%的VCC是由單一家族辦公室和聯合家族辦公室設立的。
VCC的傘/子基金結構,對于很多大家族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放置資產的方式。傘形基金可以將不同的投資目標與策略、甚至不同的投資者安置在不同的子基金內,每個基礎子基金相互隔離,使其資產和負債都有著合法的隔離。也就是說,VCC傘型基金架構下各子基金的資產和債務相對獨立。
傘型VCC的子基金不是獨立于VCC的法人,但是,每個子基金可以獨立的起訴或被起訴,資產也是分離的,如同獨立的法人。而且,VCC的傘/子基金結構不僅可以多種類投資,還可以通過梳理每個子基金的類別來實現一個傘架構下同時管理多個多樣的子基金的目的。
新加坡VCC和開曼SPC對比
開曼SPC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即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是常見的傘形基金架構,SPC下可以設立多個SP ,每個SP的資產和負債都是獨立的。
新加坡VCC框架與開曼SPC相比,VCC有其獨特的設立及規范要求,主要區別如下:
1、董事
新加坡VCC:
(1)至少一名董事為新加坡居民;(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工作證持有人)
(2)至少一名董事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或合格代表;
(3)如VCC或其子基金向散戶發行,則該基金為“授權基金”,其董事會中應至少應有三名董事,其中一名為新加坡居民,一名為基金管理人主管,另一名為獨立董事。
開曼SPC:
(1)僅須一名董事,對居住地無要求;
(2)董事無須作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3)董事無須獨立于基金管理人;
(3)董事具有信義義務。
2、基金管理人
新加坡VCC:須持牌為持新加坡牌照的基金管理人,且所有資金均須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開曼SPC:可申請豁免。
3、行政管理人
新加坡VCC:須聘任新加坡本地行政管理人。
開曼SPC:未強制要求聘任行政管理人。
4、托管人
新加坡VCC:除非滿足豁免情形,否則應聘任托管人,托管人應符合《集合投資計劃守則》規定的資格要求。
開曼SPC:未強制要求聘任托管人。
5、財務審計
新加坡VCC:
(1)須在成立三個月后聘任以為新加坡境內的審計師;
(2)授權基金須按照Code of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Pap-7審計;
(3)限制/豁免基金須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美國會計準則或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進行審計;
(4)財務報告非公開;
(5)須提交至ACRA;
(6)VCC首個財政年度不得超過18個月。
開曼SPC:
(1)須再提交首個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前聘任符合CIMA要求的開曼審計師;
(2)須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其他非高風險管轄區域會計準則進行審計;
(3)財務報告非公開;
(4)須提交至CIMA。
6、稅收優惠政策
新加坡VCC:
(1)VCC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申請企業所得稅豁免政策;
(2)VCC申請稅務豁免時間較長(6個月或以上),且基金管理人可能缺乏專業知識進行管理。
開曼SPC:不適用。
7、保密性
新加坡VCC:
(1)股東名冊、章程和財務報表無須提供給公眾審閱;
(2)對于其他登記文件,公眾可在支付一定費用后進行查閱;
(3)VCC財務報表包括全部子基金的賬目。
開曼SPC:除開曼政府和法律規定情況外,任何公眾無法查閱基金的信息及文件。
在離岸基金的監管趨勢日漸趨嚴的背景下,新加坡VCC投資基金為全球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解決思路,也為投資人提供了一個新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