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送主體:誰需要承擔報送義務?
6月20日,國務院《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國令第810號)正式施行,為跨境電商平臺的涉稅信息報送提供了明確指引。在“以數治稅”的時代,企業需要了解新規細節,準確送報,合規是企業穩健長遠發展的前提。
報送主體:誰需要承擔報送義務?
1、境內運營的跨境平臺
境內互聯網平臺若涉及跨境交易服務(如為境內賣家提供出海渠道、為境外品牌提供入華銷售場景),無論其業務類型是網絡商品銷售、直播帶貨還是服務中介,均需按規報送信息。若平臺存在多個運營主體,優先由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負責;未取得許可證的,由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企業報送;兩者皆無的,則由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盈利性服務的企業承擔責任。
2、境外平臺在華主體
境外互聯網平臺在境內設立運營主體的,若該主體持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需直接報送涉稅信息;未取得許可證的,由為境外平臺提供商家入駐、店鋪運營、營銷推廣等服務的境內主體負責。
3、境外平臺境內代理人
對于未在境內設立運營主體的境外平臺,需指/定境內代理人完成報送。這里的 “境外平臺” 特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通過境外域名向境內經營者、從業人員或購買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等盈利性服務的機構。代理人的選擇需明確且唯一,確保稅務機關可追溯信息來源。
報送內容:哪些信息必須 “應報盡報”?
1、基礎身份信息
平臺需報送境內外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詳細身份資料:已取得登記證照的經營者,需提供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店鋪唯一標識碼等;未取得證照的個人從業者,則需填報姓名、證件類型及號碼、國家或地區、聯系方式等。值得注意的是,若平臺涉及直播業務,還需額外報送《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系表》,明確主播與經紀機構的合作關系。
2、收入信息的跨境特殊規則
收入信息以 “上季度” 為時間單位,需包含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及交易數量。其中,“收入總額” 不僅包括貨幣形式,還涵蓋虛擬貨幣等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需按取得當日的平臺折算規則換算為人民幣。
針對跨境交易,新規明確:境外經營者向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時,若單個境內gou買方季度累計交易凈額不超過 5000 元,平臺可暫不報送該筆交易信息;但若超過 5000 元,則需全額上報,不得拆分或隱瞞。
3、信息變更與動態管理
已報送的信息發生變化(如經營者地址變更、店鋪注銷等),平臺需在下次報送時注明信息狀態標識;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報送。這一規定既減輕了平臺的報送負擔,也確保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時效性。
合規提示
新規施行后新開展業務的平臺,需自業務啟動之日起 30 日內報送。季度終了的次月內,需完成上季度的身份信息更新及收入信息報送。例如,2025 年第四季度的信息需在 2026 年 1 月內報送,以此類推。
新規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清晰明確:未按規定報送、瞞報、拒報的,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甚至責令停業整頓。一年內兩次以上違規的,還將向社會公示,對平臺信譽造成不可逆影響。